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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再审案
发布日期:2019-05-17 12:10:21
作者:无

  近日,昌都中院依法对江达县法院审结的原告周某与被告昌都某公司、第三人四川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决定再审,并组成由院党组成员、四级高级法官艾斌担任审判长、民一庭一线法官主审及参审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经江达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昌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497.11389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昌都某公司因该公司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错过上诉期,向昌都中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审理查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某系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四川某公司的内部承包人,其以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四川某公司的名义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昌都某公司处承揽工程,进行工程建设。
  合议庭经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款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性的授权规定,但仅明确授权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周某是被申请人四川某公司的内部承包人,不论被申请人周某是内部承包人还是名为内部承包关系、实为挂靠关系,均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条款的适用要求,无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条款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申请人周某可依据与被申请人四川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四川某公司主张权利。被申请人周某无权直接向发包人即再审申请人昌都某公司主张工程款,再审申请人昌都某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最后,再审合议庭依法作出撤销原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周某原审诉讼请求的再审判决。

来源:昌都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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