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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农牧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11-30 10:21:49
作者:无

《拉萨市农牧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从生产源头把关让大家吃上放心菜 
据《西藏商报》报道,5日,记者从拉萨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了解到,《拉萨市农牧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产品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开发、建设符合无公害农牧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的基地,基地远离工业区、远离公路、远离污染源,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牧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有与生产规模、生产种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控制措施的农牧产品生产基地。 
     
农牧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农牧产品基地可以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无公害农牧产品产地、产品认证,经认证的可以使用无公害农牧产品专用标识,未经认证则不得使用无公害农牧产品专用标识。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农牧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并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兽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同时,农牧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提倡施用有机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逐步减少土壤污染,降低有害物质残留量。禁止在农牧产品生产基地、果园、菜园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 
     
记者了解到,自《管理办法》施行起,市、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农牧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立进货检测、登记制度。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农牧产品,不得贩运和销售。 
     
另外,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农牧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的,由拉萨市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来源:西藏农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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