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8 16:46:19
作者:无

(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农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草原上离开固定的公路线行驶;因地质勘探、科学考察、工程测绘等活动确需离开固定公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无
联系我们:
西藏农牧经济信息网络中心 电话:(0891) 6335009 Email:xznjw_xxzx@163.com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北路2号
拉萨分中心 电话:(0891)6792363 Email:lsnjw@126.com 地址:拉萨市藏热北路—拉萨市气象局
阿里分中心 电话:(0897)2829963 Email:alnjw@126.com 地址:阿里地区气象局
林芝分中心 电话:(0894)5824489 Email:yszx312@163.com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广州路
昌都分中心 电话 :(0895)4824957 Email:cdunjw@163.com 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县北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