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都卡若区法院调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获当事人点赞。
原告江某系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铲车驾驶员,2016年7月9日,原告江某在昌都市卡若区某乡某路段工程施工地铲完泥土后,受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的安排兼职看管材料,在工棚休息并随时待命加班时,被另一施工队打下的一块大石头砸伤双腿,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十五医院就医,首次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右股骨骨髁上骨折(开放型);3、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开放型);4、右尺骨鹰嘴骨折;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7年7月13日,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8年8月16 日,昌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为6级伤残,符合自主行动护理依赖。事后,基于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等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经卡若区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某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后期生活护理费共计750000元,此款限于2019年12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未足额付款,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江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